闽江河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和周边文旅产业开发项目(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
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2)
各投标人:
我司组织的闽江河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和周边文旅产业开发项目(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招标项目编号:E3501820102802001001),现就有关事宜发布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如下:
1.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3.6(5)“根据《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22〕3 号),投标人应于投标文件的资格文件中附上“通知”要求的投标人诚信承诺函、拟派出项目负责人承诺函。”,以及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一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项6(5)“根据《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22〕3号),投标人应于投标文件的资格文件中附上“通知”要求的投标人诚信承诺函、拟派出项目负责人承诺函。”,以及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一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项8“根据《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 (闽建筑[2022]3号文)文件, 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提供诚信承诺函、拟派出项目负责人承诺函,投标人应当按“通知” 的要求在投标文件(商务文件、其他资料)中提供相应承诺(承诺含格式按照“(闽建筑[2022]3号”文件执行)。”,投标人诚信承诺函、拟派出项目负责人承诺函应在资格文件还是商务文件中提供?
答复:投标人应在资格文件和商务文件中分别提交《投标人诚信承诺函》、《拟派出项目负责人承诺函》。
2.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一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附件《投标人诚信承诺函》、《拟派出项目负责人承诺函》请提供可编辑word版本。
答复:投标人可自行访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搜索《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 (闽建筑[2022]3号文)文件,并按“通知”中的附件格式提交《投标人诚信承诺函》、《拟派出项目负责人承诺函》。
3.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二部分商务文件一、投标函2、“我方承诺本招标项目的联合体牵头人(承担施工工作):……”建议修改为:“我方承诺本招标项目的联合体牵头人(承担 工作):……”。
答复:本项目不要求承担施工工作的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格式中商务文件一、投标函2、“我方承诺本招标项目的联合体牵头人(承担施工工作):……”修改为:“我方承诺本招标项目的联合体牵头人(承担 工作):……”。
4.招标文件第二册《投资合作协议》4.2项目投资估算一览表中表格内容不全、有误:1.5建筑工程合计补充4116;3.7星空露营合计203改成2023”。
答复:招标文件第二册《投资合作协议》4.2项目投资估算一览表中“1.5建筑工程”项合计为4116万元,“3.7星空露营”项为203万元。
5.招标文件第二册《投资合作协议》4.2“本项目工程费用以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审定的工程结算金额为准……,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中的工程费用。”预备费可用于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的费用增加,建议修改为:“本项目工程费用以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审定的工程结算金额为准……,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中的工程费用与预备费之和。”。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6.招标文件第二册《投资合作协议》8.1.2不可抗力分类(5)“地震、海啸、台风等无法预见,并无法采取防范措施的自然灾害或自然力的破坏作用,包括烈度7级以上地震、风力12级(含12 级)以上台风、持续降雨24小时且日降雨量达到100毫米的暴雨,按气象、地震部门公布为准,以及县市级以上政府公告不允许施工的日期。”建议与招标文件第三册《工程总承包合同》专用合同条款21.1.1(5)项不可抗力不一致,修改为“(5)地震、海啸、台风等无法预见,并无法采取防范措施的自然灾害或自然力的破坏作用,包括烈度7级以上地震、风力8级(含8级)以上台风、持续降雨24小时且日降雨量达到80毫米的暴雨,按气象、地震部门公布为准,以及县市级以上政府公告不允许施工的日期。”。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7.招标文件第三册《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协议书四2.“合同价下浮率=1-(签约合同价-暂定金额-勘察设计费)/( 最高投标限价-暂定金额-勘察设计费)。”本项目为建安费下浮率报价,建议修改为:“建安下浮率 %,其中不可竞争项目不参与下浮。”。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合同价款按暂定价款填写。
8.招标文件第三册《工程总承包合同》专用合同条款4.1.10.4“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的内容: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必要的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 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含在本工程造价中。”建议与4.1.8保持一致,修改为:“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的内容: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必要的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 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使用者承担。”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9.招标文件第三册《工程总承包合同》专用合同条款4.1.10.4.7(11)“因福州地区受台风影响频繁,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书中就可预见的台风、雨季施工,制定可行的施工方案和保护措施,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切实执行该方案和措施,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承包人已计入在相关项目的单价和本合同总价之中。”建议修改为:“因福州地区受台风影响频繁,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书中就可预见的台风、雨季施工,制定可行的施工方案和保护措施,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切实执行该方案和措施,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承包人已计入在相关项目的单价和本合同总价之中(本合同21条约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10.招标文件第三册《工程总承包合同》专用合同条款4.1.10.4.7(20)“为推进建筑业信用体系和工程项目信息化建设,加强本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承包人必须严格按《关于启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信息系统”的通知》(闽建建﹝2009﹞49号)、《关于进一步简化房建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办理的通知>(闽建建﹝2018﹞36 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的通知》(闽建﹝2014﹞17 号)、《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修订版)》(闽建﹝2014﹞30 号)、《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网上办理的通知》(闽建建﹝2015﹞2 号)和《关于市政项目动态网录入的合同条款完善签订整改的通知》(榕建城建﹝2015﹞017 号)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完成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信息系统人员录入管理工作。”部分标准已废除,建议更新:《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8年版)》的通知》(闽建筑【2018】5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2018年版)》的通知》(闽建筑【2018】9号)。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若执行过程中部分标准或通知有废除或更新的,按有效的标准或通知执行。
11.招标文件第三册《工程总承包合同》专用合同条款4.1.10.4.7(26)“1)承包人必须充分考虑...,施工期间要配备足够容量的发电机至少2 台(容量能保证施工)。”建议修改为:“1)承包人必须充分考虑...,施工期间要配备足够容量的发电机至少2 台(容量能保证施工),产生的发电机台班费用按实签证。”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12.招标文件第三册《工程总承包合同》专用合同条款4.1.10.4.7(26)“2)施工现场用水的水压不能满足现场施工要求时,要求承包人在投标时已充分考虑增压的措施费用,该部分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建议修改为:“2)施工现场用水的水压不能满足现场施工要求时,要求承包人在投标时已充分考虑增压的措施费用,增压措施部分费用根据双方确认施工方案按实计算。”。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13.招标文件第三册《工程总承包合同》专用合同条款4.1.10.4.7(45)“承包方...,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的事实或有民工为拖欠工资去有关部门投诉、上访的行为,证据确凿,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代为支付并施工单位按发生数额50%罚款,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建议修改为:“承包方...,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的事实或有民工为拖欠工资去有关部门投诉、上访的行为,承包人应立即整改并支付相应拖欠农民工工资,若未及时整改且证据确凿,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代为支付并施工单位按发生数额50%罚款,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14.招标文件第三册《工程总承包合同》专用合同条款4.1.10.4.7(50)“外弃土方按榕财投评综(2021)24 号及榕城管委函﹝2020﹞471 号文相关规定进行结算,外弃土方运距暂按15km 考虑,最终运距按实签证(运距以两地之间的最短距离为准)”建议修改为:“外弃土方按榕财投评综(2021)24 号及榕城管委函﹝2020﹞471 号文相关规定进行结算,外弃土方运距暂按15km 考虑,最终运距按实签证(运距以城管委或有权部门审批的土方运输卡路线对应的路程为准)”。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15.招标文件第三册《工程总承包合同》专用合同条款4.1.10.4.7(58)“在整个合同期间,承包人须时刻都有一称职的项目经理全职在场,代表承包人处理一切与本工程有关的事宜,由他签发的任何文件将视为承包人的旨意,项目经理不得兼职,不得经常离开现场而影响对本工程的正常管理。”建议修改为:“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项目经理需全职在场,代表承包人处理一切与本工程有关的事宜,由他签发的与工程相关的文件将视为承包人的意思表示(具体权限以承包人综合授权书为准),项目经理不得兼职,不得经常离开现场而影响对本工程的正常管理。”。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16.招标文件第三册《工程总承包合同》专用合同条款4.3.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转包或非法分包给他人...,承包人合同内的该部分工程造价按以下原则进行核减:无论承包人该部分单项工程的合计投标报价高于或低于已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下称最高投标限价)中该部分单项工程的合计总价乘以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价相比降幅系数的造价,均按招标控制价中该部分单项工程的合计总价乘以中标下浮率[中标下浮率(下同)=(签约合同价-暂定金额-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暂定金额-设计费)]后的造价予以核减。(合同价费率=(1-中标下浮率)*100%)。”,本项目为建安费下浮率报价,建议修改为:“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转包或非法分包给他人...,承包人合同内的该部分工程造价按以下原则进行核减:该部分单项工程的合计总价乘以建安下浮率后的造价予以核减。(合同价费率=(1-建安下浮率)*100%)。”。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合同价款按暂定价款填写。
17.招标文件第三册《工程总承包合同》专用合同条款16.3(1)“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本合同执行期间若遇国家调整增值税税率,咨询人和承包人同意以最终国家政策公布的适用税率调整本合同金额,并由承包人开具相应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建议修改为:“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本合同执行期间若遇国家调整增值税税率,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同意以最终国家政策公布的适用税率调整本合同金额,并由承包人开具相应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18.招标文件第三册《工程总承包合同》专用合同条款17.1.2“(2)除属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变更及可调整量差情形外,承包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发包人要求范围内对设计图纸的修改、完善而出现的工程量变化,不调整合同价格;”建议删除此条款。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19.招标文件第三册《工程总承包合同》专用合同条款17.2.1“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项目管理人员全部到位、主要设备进场后且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履约担保后,预付款金额经发包人审核到位后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合同价(不含暂定金)的10%。发包人有权根据现场准备情况及开工量分批支付预付款。”建议修改为:“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项目管理人员全部到位、主要设备进场后且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履约担保后,预付款金额经发包人审核到位后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合同价(不含暂定金)的10%。发包人最迟应在本项目 (子项目)开工后14天内全额支付预付款。”。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20.招标文件第三册《工程总承包合同》专用合同条款17.3.1(一)“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给本合同签约乙方(若为联合体的,则支付给联合体牵头人)。”建议修改为:“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给本合同签约乙方(若为联合体的,则支付给工程总承包牵头人)。”。
答复:本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联合体牵头人均为独立投标的中标人或联合体投标的工程总承包牵头人。
21.招标文件第三册《工程总承包合同》专用合同条款17.5.1(二)“1、暂定金额中按实结算的专业工程:暂定金额采用限额设计、按实结算的,且属于承包人自行组织施工的,按照下列计价办法和计价依据确定结算造价(以下简称“按实结算办法”):”此处仅为暂定金额的结算编制依据不合理,建议此处标题修改为:“1、施工预(结)算价编制依据”。
答复: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册《工程总承包合同》专用合同条款17.5.1(二)“1、暂定金额中按实结算的专业工程:……:”修改为:“1、施工预(结)算价编制依据:……”。
22.招标文件第三册《工程总承包合同》专用合同条款17.5.1“f、材料设备价格:以项目开工当月《福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的发布的长乐区(综合)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格(税前价)作为基准价;《福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的发布的长乐区(综合)建设工程材料中没有材料价格的,套用《福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的发布的福州市(综合)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格(税前价)作为基准价;《福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没有的价格,套用项目开工当年《福州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作为基准价,以此类推;本年度没有的,套用上一年度《福州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相应品牌价;上述期刊中没有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采用市场询价[即询价材料(设备)]确认材料价格,并最终在询价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共同书面确认为准。确认的价格即为材料单价,不进行下浮。”建议修改为:“f、材料设备价格:以项目开工当月《福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的发布的长乐区(综合)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格(税前价)作为基准价;《福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的发布的长乐区(综合)建设工程材料中没有材料价格的,套用《福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的发布的福州市(综合)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格(税前价)作为基准价;《福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没有的价格,套用项目开工当年《福州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作为基准价,以此类推;本年度没有的,套用上一年度《福州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 》的基准价,双方有约定材料(设备)品牌的,应优先采用有品牌信息价的品牌,有品牌信息价的按前述刊物的执行顺序优先执行品牌信息价;上述期刊中没有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采用市场询价[即询价材料(设备)]确认材料价格,并最终在询价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共同书面确认为准。确认的价格即为材料单价,不进行下浮。”。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23.招标文件第三册《工程总承包合同》专用合同条款17.5.2“按通用条款执行,...非原始资料需注明原始资料存放处并加盖承包人单位公。”修改为:“按通用条款执行,...非原始资料需注明原始资料存放处并加盖承包人单位公章。”。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24.招标文件第三册《工程总承包合同》专用合同条款19.7“保修责任为:①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起7 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工程质量保修金内扣除。②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24 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若无法赶到现场的,发包人或委托他人维修,费用从承包人质量保修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承包人补足,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发包人追偿通知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发包人。”建议修改为:“保修责任为:①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属于承包人责任的保修费用从工程质量保修金内扣除。②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24 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若无法赶到现场的,发包人或委托他人维修,属于承包人责任的费用从承包人质量保修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承包人补足,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发包人追偿通知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发包人。”。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25.招标文件第三册《工程总承包合同》专用合同条款25.5最后一条“双方确认,本合同中所称的罚款、处罚等均指的是违约金。发包人有权根据承包人的违约事实,在合同约定的处罚金限额内单方确定具体的违约金额。”建议增加本合同中承包人违约金限额,修改为:“双方确认,本合同中所称的罚款、处罚等均指的是违约金。发包人有权根据承包人的违约事实,在合同约定的处罚金限额内单方确定具体的违约金额。本合同中承包人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本项目(子项目)工程费用的10%。”。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2)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补充通知(1)有不同之处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招标人:福州市长乐区闽航湿地开发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闽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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