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项目建设内容 辽宁省公安厅警务指挥部指挥大厅等指挥功能区域改造工程监理服务。
1.2监理服务内容 监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等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政策要求,和《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落实网络安全三同步一评估,对本项目进行包括项目实施和验收阶段的全过程监理工作。采用四控三管一协调的监理方式,对项目进行质量、进度、投资、变更的全面控制和监督,负责相关的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知识产权管理,负责上述整个项目全过程监督协调,从而使本工程按期保质、高效、节约地完成。
1.3监理服务要求 1.工程实施阶段要求
监理单位应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等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政策要求,加强项目实施方案审核,促使项目中所使用的产品和服务符合委托合同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明确项目实施计划,对于计划的调整应合理、受控;促使项目实施过程满足委托合同的要求,并与项目设计方案、项目计划相符。监理单位应完成(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工作:
1)项目实施前,监理单位应提供熟悉项目建设内容的技术人员,全程参与本项目的现场勘察和调研,并对承建单位提供的详细设计、实施方案、工程图纸、施工工艺、造价清单等资料进行核查,对其缺陷、遗漏、工作边界等进行评审,及时与建设单位汇报工作成果,并出具监理评审意见。
2)项目实施前,监理单位应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质量管理计划、项目实施计划,审核后签署监理审核意见;
3)项目实施前,监理单位应组织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召开项目实施启动会,要求承建单位落实实施计划、实施方案和必要的准备工作,会议内容做会议纪要,并经三方签认;
4)项目实施前,监理单位应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项目实施方案,审核后签署监理意见。
5)监理单位应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开工申请,检查项目准备情况。项目实施条件具备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开工令,并报建设单位开始项目实施;
6)监理单位应监督合同执行情况,可通过监理周报、月报、阶段性报告定期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报告,跟踪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完成情况;
7)监理单位应对项目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在加强现场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对重要部位和关键点应采取旁站监理的方式,检查项目进度和质量,做好隐蔽工程的签证;提供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技术人员对项目建设中涉及的网络安全、应用密码建设等内容进行核查,对发现的可能影响质量的问题及时指令承建单位采取措施解决,必要时发出停工、返工的指令,并及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8)监理单位做好监理日志,随时记录实施中有关质量、进度等方面的问题,并对发生质量问题的现场及时拍照或录相;
9)监理单位组织对承建单位提供的产品及服务进行验收,对验收结果做验收记录,并经三方签认;对不符合合同或相关标准规定的产品及服务应拒绝签认。没有被签认的产品及服务不得在项目实施中应用;
10)监理单位应检查设备到货安装环境;监督旁站设备到货、安装、调试过程。监督软硬件平台集成过程。必要时,监理单位据委托合同、技术标准或事先约定的方法检测产品及服务的质量,对于数量较大的同类型产品及服务,监理单位可采取抽样方法;
11)必要时,监理单位应要求承建单位提交第三方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并核验产品认证证书、检测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第三方测试机构应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
12)监理单位应按计划检查承建单位项目实施状况、人员与实施方案的一致性;
13)监理单位应执行已确定的阶段性质量监督、控制措施及方法,并做监理日志。出现项目质量问题时,经确认后监理机构签发监理通知单,报建设单位、承建单位,责令承建单位整改;
14)监理单位应及时处理承建单位提交的项目中关键环节的实施申请,审核其合理性后签认,报建设单位批准;必要时,监理机构应检查承建单位重要项目步骤的衔接工作,做监理日志。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承建单位不能进行与之相关的下一步骤的实施;
15)建设单位或承建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收集相关数据或信息,参考设计文件及其它有关资料,按照承建合同的有关条款,对工程变更范围、内容、实施难度以及变更的投资和工期做出评估,并出具监理评审意见,以保证对建设投资的管理;
16)监理单位应及时处理工程变更申请,审核变更的合理性,保证项目总体质量不受影响;监理机构应从目标系统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方面审查工程变更,由于变更引起投资的改变应按照合同的相关条款执行。在合同中没有规定的,应在变更实施前与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协商确定变更导致的投资变化,并作工程备忘录;
17)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过程及结果形成书面记录,确保变更过程规范、可追溯。同时要求在变更文件签署前,监理单位不得单方批准承建单位实施工程变更;
18)当出现项目事故时,监理单位应要求承建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措施,尽可能控制其影响范围,并及时签发停工令,报建设单位,并与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共同确认初步处理意见;监理单位应监督承建单位采取措施,查清事故原因,审核承建单位提出的事故解决方案及预防措施,提出监理意见,提交建设单位签认;监理单位应审查承建单位报送的事故报告及复工申请,条件具备时签发复工令;
19)监理单位若发现项目实施过程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应及时向承建单位签发停工令,并报建设单位,监督承建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及时处理承建单位的复工申请;
20)监理单位应根据项目总进度计划,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并协助建设单位编制总体进度计划或实施总进度计划;审批实施总进度计划以及分年的年、季、月计划;跟踪监督、检查、记录进度计划的实施;对实际进度进行对比、检查、分析,对出现的偏差采取应对措施;审查承建单位的进度报告,并编报监理报告;
21)监理单位应对项目实际进度做好记录和统计工作,并进行经常性和阶段性的项目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分析,检查进度偏差的程度和产生的原因,分析预测进度偏差对后续实施工序和项目的影响程度,并提出指导性的解决措施。当项目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相比发生较大偏差而有可能影响合同工期目标的实现时,监理单位应提出进度计划的调整意见,并指导承建单位相应调整进度计划。进度计划的重大调整应书面报建设单位批准;
22)监理单位应依据委托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项目阶段性报告和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意见,报建设单位签认;
23)监理单位应对项目实施阶段三方共同参与的过程和活动做工程备忘录;并检查督促承建单位按规程规范实施、文明安全实施,防止因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及环保问题
24)监理单位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题会议,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专项问题,并做会议纪要,提交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
25)依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协助建设单位划定保密范围和保密内容,并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和保密控制流程,做好工程资料的安全保密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接触涉密资料的人员范围。
2.工程验收阶段要求
监理单位应评审项目测试验收方案(验收目标、责任双方、验收提交清单、验收标准、验收方式、验收环境等)的符合性及可行性;促使项目的最终功能和性能符合委托合同、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推动承建单位所提供的项目各阶段形成的技术、管理文档的内容和种类符合相关标准。合同验收时监理单位应完成(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工作:
1)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以及本项目建设需求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要求,检查与测试是确认项目各系统所建内容是否达到合同要求和评估系统质量的必备措施,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明确项目测试验收方案并审查其符合性及可行性。
2)监理单位应及时处理承建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审核竣工结算,审核验收的必备条件,并签署监理意见;
3)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对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评估,根据质量问题的性质和影响范围,敦促承建单位根据验收整改要求提出整改方案,并监督整改过程。必要时,应组织重新验收;
4)监理单位应督促承建单位完成项目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培训,并对培训效果做出评估;
5)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决算;
6)监理单位应敦促建设单位、承建单位按照事先约定,编制、签署和妥善保存验收阶段的项目文档;
7)监理单位应编写各时段项目验收的监理工作报告,整理监理单位应提交和提供的验收资料;负责整理记录归档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来往的文件、合同、协议及会议记录等各种文档,出具监理文件。
8)督促承建单位做好售后服务,分别审核并落实质保期的质量保障,并建立应急响应制度和流程。
9)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完成项目移交工作,将项目移交建设单位管理,并进入工程质量保修期。
1.4服务团队要求 1.参与本项目的监理团队(含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少于5人;
2.为保证监理人员的稳定性,监理工作开始后,原则上不允许更换监理工程师,如要更换,须经建设单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