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城区2024年10万亩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项目(二期)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宛城区2024年10万亩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项目(二期)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融资,招标人为南阳市宛城区豫资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本次招标采用全流程电子辅助招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宛城区2024年10万亩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项目(二期)
2.2 项目编号:A4113021302001507
2.3 工程地点:南阳市宛城区金华镇、茶庵乡、高庙镇。
2.4 建设规模:包含金华镇、茶庵乡、高庙镇三个乡镇的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农田地力提升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林网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农田信息化工程、其他工程等。
2.5 项目合作期限:本项目合作期限为15年,其中建设期1年。项目公司运营期限14年(具体合作期限以实际建设期调整为依据)。
2.6 项目合作模式:本项目采用EPC+O模式,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工程总承包方和运营方,形成投融建运管一体化推进模式。
2.7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为四个标段
第一标段:宛城区2024年10万亩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项目(二期)(EPC+O)
第二标段:宛城区茶庵乡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项目监理
第三标段:宛城区高庙镇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项目监理
第四标段:宛城区金华镇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项目监理
2.8 招标范围:
第一标段: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建设、运营一体化建设等,依法确定本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和运营单位,确定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验收、移交、质量缺陷修复及运营等全面工作的责任主体。
第二、三、四标段: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全过程的监理服务。
2.9 质量要求:
第一标段:符合国家、省、地方及行业规范相关标准,满足招标人要求。
第二、三、四标段:合格。
2.10 计划工期/服务期:
第一标段工期:365日历天,
第二、三、四标段服务期:施工期及缺陷责任期内的全过程监理服务。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第一标段
3.1.1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3.1.2. 投标人应同时具有以下资格条件:
(1)勘察设计资质:投标人须同时具有农林行业(农业综合开发生态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和工程勘察专业(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资质。
(2)施工资质:投标人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运营: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书)。
3.1.3.主要负责人员要求:
(1)拟派项目总负责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牵头人委派):须是本单位在职人员,提供有效的劳动合同和2024年1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3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以社保局出具或网上查询截图为准)。
(2)拟派勘察设计负责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中承担设计工作的单位委派):需具备相关专业(测绘、水利、农林)中级及以上职称,须是本单位在职人员,提供有效的劳动合同和2024年1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3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以社保局出具或网上查询截图为准)。
(3)拟派施工负责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中承担施工工作的单位委派):需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壹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含临时)资格,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须是本单位在职人员,提供有效的劳动合同和2024年1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3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以社保局出具或网上查询截图为准),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提供承诺书)。
注:项目总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可以兼任。
3.1.4.财务状况要求:
(1)投标人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须提供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若公司成立未满三年的,需提供公司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未满一年的,需提供企业财务报表)。
3.1.5.信誉要求及其他要求:
(1)依据财库〔2016〕125号文件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拒绝其参与本项目招投标活动。投标人需提供规范的信用报告,信用报告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下载,信用报告的生成日期为本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0日内。
(2)投标人需做出无行贿行为承诺(承诺对象包括: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项目总负责人、勘察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如遇投诉举报,经查证其承诺不实,后果自负。
3.1.6.联合体要求
本标段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以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4家(含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并指定牵头人,牵头人须为施工单位,联合体各方将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协议应明确联合体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承诺联合体各成员就本项目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联合体成员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联合体成员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4)联合体投标时,由联合体牵头人网上下载文件即可,除联合体协议书由双方签字盖章外(在投标文件中附加盖各自公章的原件扫描件),投标文件其余电子签名、电子签章等均由牵头人签署、办理。
3.2第二、三、四标段
3.2.1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3.2.2投标人须具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或监理综合资质。
3.2.3拟派项目总监须具有相关专业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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